學會章程
中國體育科學學會章程
(修訂稿)
(2017年9月19日經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五章 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全稱為中國體育科學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 Sport Science Society,縮寫為CSSS。會徽為圓形,中區一個運動的人體象征體育,三環交叉圖形象征科學技術,二者融為一體,蘊含著體育的發展離不開科學技術的進步,科學技術的進步必將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的理念。
第二條 本會是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由全國從事體育科學及其相關學科研究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及相關單位和團體自愿結成,并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注冊登記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范圍內活動,遵守社會道德規范。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組織和帶領廣大體育科技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發揮學術共同體作用;倡導學術公正、獨立和創新,致力于推動體育學科和技術領域理論研究、技術應用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營造適宜科技創新和人才成長的環境,為體育和相關技術領域有關的專業人士和學生的職業發展服務;承擔社會責任,促進體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為繁榮體育學術、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運動技術水平、促進體育產業和體育文化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指導方針,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為體育中心工作服務,為提高體育科學化水平服務,為體育科技工作者服務,加強自身建設”的工作定位和“科學引領體育、科技支撐體育”的指導方針。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在體育學及相關學科領域內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體育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學術會議,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間、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系與協作。
(二)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體育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普及體育科學技術知識,推廣科學健身理念與方法,開展青少年體育教育活動,向社會提供咨詢與服務,提高全民身體素質、體育素養。
(三)開展繼續教育、技術培訓活動,通過講習班、進修班等多種形式,不斷更新會員和體育科技工作者的知識結構,提高學術水平和創新能力。
(四)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中介服務;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相關科技產品展覽展示,推廣先進科技成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促進產學研結合,促進多方科技合作。鼓勵并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做貢獻。
(五)依照有關規定主辦科技期刊;編輯出版論文專輯、科技文獻、體育學術與科普書刊及相關的音像制品和其他技術資料;組織編寫學科發展報告,引領體育學科發展;用各種方式傳播體育科學技術信息。
(六)開展國際性、地域性的民間科技交流活動,建立與國(境)外相關團體和體育科技工作者的聯系和交往,加強與國際、臺港澳地區體育學術交流活動和科學技術合作;推舉會員代表參加相關的國際學術組織及其活動。
(七)組織開展重大問題調查論證,為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戰略、政策規劃、法規標準提供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承擔政府轉移職能,組織開展國家科學技術獎推薦、機構和人員評價、科技項目的評估與論證、科技成果的鑒定與推廣等工作,參與制定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等工作。
(八)按照規定經批準開展中國體育科學學會科技獎的評審與獎勵工作。表彰、獎勵在體育科技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和體育科技工作者,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體育科技人才。
(九)推動體育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制的建立和完善,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十)維護體育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體育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為會員提供多方面服務和各種活動。
(十一)興辦有利于體育科學技術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興辦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其他社會公益性活動,依法組織各種志愿者活動。
(十二)承擔政府、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國家體育總局及其他單位委托組織開展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類別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類,個人會員包括學生會員、普通會員(簡稱會員)、外籍會員、高級會員、會士和榮譽會員;單位會員包括區域性單位會員、科研院所與高校單位會員、企業單位會員、其他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條件
擁護本會章程,遵紀守法,踐行科學道德規范,有加入本會意愿,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學生會員(Student Membership):在讀的體育及相關專業的大學學生和研究生。
(二)普通會員(簡稱會員,Membership):在體育及其相關領域從業的專業人士。
(三)高級會員(Senior Membership):具有高級專業職稱或在管理崗位任重要職位的體育及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四)會士(Fellow Membership):在體育及其相關領域具有重大創新或做出杰出貢獻人士。
(五)榮譽會員(Honorable Membership):為本會的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人士。
(六)外籍會員(Foreign Membership):持有外國護照,對我國友好,學術成就較高,愿與本會合作的人士。
(七)單位會員:從事體育或相關領域工作,有一定數量的科技工作者,愿意支持并參加本會工作和活動,具有法人資格并具有良好信譽和影響力的科研、訓練、教學、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團體。
第十條 入會程序
(一)學生會員和普通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辦公室審核,可成為本會的學生會員或普通會員。
(二)高級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2名高級會員推薦,經本會辦公室審核,可成為本會的高級會員。
(三)會士由本人提出申請,2名會士推薦,經本會辦公室初審,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可成為本會的會士。
(四)榮譽會員由本會辦公室提名,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后,可成為本會的榮譽會員。
(五)外籍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2名高級會員或1名會士推薦,經本會辦公室審核,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中國科協備案后可成為本會的外籍會員。
(六)單位會員由本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辦公室審核,可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個人會員:
1.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學生會員、榮譽會員、外籍會員除外);
2. 優惠參加本會及分會主辦的活動;
3. 優惠或無償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或技術報告;
4. 優惠或無償獲得本會提供的印刷品;
5.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6. 高級會員及會士具有申請本會理事候選人的資格;
7. 自由退會的權利。
(二)單位會員:
1. 獲知本會年度活動計劃,優先參加本會及分會主辦的國際、國內活動,優惠2名代表會議注冊費各20%,給予展臺費優惠;
2. 優惠訂購本會出版的書籍,免費登錄學會網站查閱信息;
3. 獲得本會給予的業務指導和相關咨詢;
4. 獲得本會和分會活動的承辦權;
5. 區域性單位會員可推薦1名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6. 可在本會網站上宣傳會員單位及其活動;
7. 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積極宣傳并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為本會的發展獻策出力;
(五)聯絡方式更改應及時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會籍由本會統一管理,各類會員證書(聘書)由本會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 會員因故要求退會,須向本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會員資格及獲得的服務停止,已交會費不退。退會會員如希望恢復會員資格時,需重新辦理入會手續。會員超出應交會費期限6個月以上未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書。
第十五條 會員有以下情形時本會視嚴重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除名紀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情節嚴重,受到刑事處罰者;
(二)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規章制度,對本會的利益和聲譽造成重大損害;
(三)嚴重違背職業道德。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監事報告;
(五)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 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l次,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章程制定與修改須經與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提前或延期最長不得超過l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
(二)選舉和任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聘用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本會各機構成員的聘任;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審批年度學術計劃和工作計劃;
(十二)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四)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候選人由單位會員、分支機構、地方體育科學學會和有關單位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于1/3。
理事人選應是會員中在科學技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有一定影響、能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并從事相關管理工作的人士。
第二十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理事長或其委托人員召集,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特殊情況時,可以通訊形式召開,通訊形式召開的會議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成員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分支機構主任委員和知名專家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特殊情況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形式召開的會議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本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機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具有與職務相稱的管理能力;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應是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著名專家、學者、學科帶頭人或在本領域具有較大影響的人士,監事長應是在本會有較高威望和公信力的人士,秘書長應是有運營和管理經驗的人士;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四)熱心本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遵守國家法律,無重大不良行為(如刑事犯罪、嚴重違反社會道德規范)記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規定的,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理事長辦公會議是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會議,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參加,副秘書長和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可列席會議;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定以及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委托處理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和理事長會議;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落實情況;
(三)處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分工,協助理事長履行相關職責;
(二)承擔理事長、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運營,主持開展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可根據工作需要,提名有關方面(如外事、法律和有關行業科技等)顧問人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后聘請;
(五)聘任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若干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工作做出重大貢獻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稱號或擔任顧問及名譽職務,任期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三十三條 代表單位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分支機構任職的成員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再從事原工作、不能參與學會工作時,由原推薦單位或本人提出,由秘書長提出更換建議,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后予以調整。
第五章 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學會辦公室,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開展本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根據開展業務活動需要,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會作為本會分支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相關規定,相關管理辦法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需有支撐單位,分支機構的支撐單位實行公開招標,應是本專業領域內有一定權威和影響的單位,并應明確承諾對分支機構活動給予充分的支持。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實行委員制,其領導機構是分會委員會,委員會一般由該分支學科或相關行業的學科帶頭人、專家、企業家及管理人員組成。各分支機構經民主協商推薦,產生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人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聘任。為便于工作,可設常委會,其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3。分支機構委員每屆任期4年,主任委員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名稱前應當冠以本會全稱,不單獨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
(二)分支機構不另訂章程,可根據本會章程和相關管理辦法并結合各分支機構情況,制定工作條例或實施細則,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三)根據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負責在各自學科領域組織分會活動,一般每年至少舉辦1次學術活動,召開1-2次分會委員會工作會議,開展科普宣傳和繼續教育活動;
(四)執行理事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五)分支機構的經費用于本分會的業務活動,不得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活動或與本專業無關的活動,其財務收支須符合本會的財務制度并接受本會的審查和監督。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需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個人和團體的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學會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修改后的章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體育總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7年9月19日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